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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壓力大致高齡孕產婦抑鬱恐導致社會問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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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琳(化名),一個80後的美麗女孩,在生下兒子的42天后,用刀剝奪了他幼小的生命,最終被判刑6年。24歲的四川女孩阿玲(化名)懷孕38周,卻在醫院產科住院時,縱身從五樓的廁所跳下;親屬和醫院因爲責任歸屬打起了官司。

社會壓力大致高齡孕產婦抑鬱恐導致社會問題突出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產婦因產前、產後抑鬱引發矛盾糾紛的現象目前較爲突出,涉及的案件涵蓋離婚糾紛、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類型。法官指出,糾紛多發的重要原因是產婦抑鬱容易被忽視或較難察覺,該羣體亟待社會關注。

80後媽媽手刃親子

曹琳,一個80後的美麗女子。跟丈夫、父母一起住在佛山市的她總是將笑容掛在臉上,在旁人眼裏,她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

十月懷胎,曹琳在2011年6月底生下一個男嬰。丈夫小楊高興得不得了,因爲在廣州上班很是辛苦,一週只能回家一次,但是他覺得,生活從此有了動力。

自從孩子出生後,小楊更拼命了。別人勸他多休息,他總是笑言:“多幹一會兒,孩子就能多點奶粉錢。”他要爲孩子打造一個美好的未來。

可惜每週只回一次的小楊卻沒有注意到妻子的微小變化。自從小孩出世後,曹琳愈發夜不能寐了。

公訴人員在詢問曹琳時發現,一開始孩子晚上哭鬧,她還極力想哄。可當孩子哭鬧不止時,曹琳卻出現了精神恍惚,接着便是整夜失眠,常常被夢魘驚醒。

“後來一聽到孩子哭,我控制不住自己,開始要抓狂了。”曹琳在庭審時說道。夢裏,她甚至要親手殺死孩子。

夢由心生。同年8月的一天,曹琳終於還是把刀舉向了兒子。“那天上午8時48分,我見曹琳舉着一把血淋淋的菜刀走進我的房間,跟我說,她把自己的兒子給殺死了。”妯娌張麗是案發後第一個見到曹琳的。

警察趕到時,曹琳還是“傻傻地站在那裏,一動不動,又一聲不出,好像個木頭人一樣”。

無獨有偶,今年4月份,南海法院又受理四川女孩阿玲因爲抑鬱,在臨盆之際從醫院大樓跳樓的案件。醫生指出,這是因阿玲存在產前抑鬱而一時想不開。

丈夫諒解,判決從輕

庭審時,法庭出示了司法精神病鑑定報告。報告顯示,曹琳案發時及被拘期間存在適應障礙,情感不穩定,遇壓力和挫折反應強烈,可能會發生暴怒、好爭鬥行爲。

司法鑑定指出,曹琳把自身的痛苦歸咎於兒子而產生殺死兒子的念頭,與其沒有進入母親的角色,對嬰兒的正常哭鬧反應過於激烈,對分娩後的生活適應不良有關。鑑定意見最後對曹琳評定爲對於殺死兒子一案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小楊也開始了深深地自責,他想起曾經跟曹琳提過幾次讓她去醫院看一下醫生,但是曹琳堅稱自己沒病,不願意去醫院檢查。

法庭上,小楊和父母、弟弟、弟媳聯名向法官寫下求情信,表示對曹琳諒解,希望法院從輕處理。

南海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案作案手段比較殘忍,本應嚴懲,但鑑於曹琳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並得到死者父親的諒解,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最終對其判處了六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17年。

四川女孩阿玲的案例中,阿玲的男友已經向法院遞交訴狀,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對阿玲的死承擔過錯責任。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之中。

社會大環境是重要誘因

產婦抑鬱症的發病率,西方國家爲10%—20%,國內爲5.36%—11.09%。但隨着社會競爭的加劇和對該病認識的提高,其發病率逐年升高,嚴重危害產婦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該院民一庭副庭長李淑梅介紹,“產後抑鬱”在法庭審理中一般體現爲:“性情大變”、“不可理喻”,也有一些當事人會寫上“多疑”、“無故爭吵”等產後抑鬱的常見表徵。

該院西樵法庭副庭長肖志軍有着心理學的教育經歷,他認爲法官不是專業醫生,不能對是否產後抑鬱作出評判。但其實因爲妻子產後抑鬱而導致丈夫起訴離婚的案例並不少見。

肖志軍介紹,一般輕度的抑鬱症是很難發現的,有較明顯行爲表現的應該都已經算比較嚴重了,比如在開庭的時候發現有些女性很容易就情緒激動、大聲咒罵對方,無法自控,法庭之上尚且如此,在家如何那就更加可想而知了。

民一庭庭長遊勝平告訴筆者,轉型中社會的婦女尤其是產婦揹負着的壓力已經比之前大了許多:傳統的“重男輕女”觀念在某些地方尤其是農村依然存在,所以仍會有因爲生了女嬰而將其溺死或者掐死的案件;而上班一族爲了升職或者業績而將結婚、生子的時間表一再推遲,30多歲的高齡產婦比比皆是。

遊勝平分析,導致產婦抑鬱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生理、心理、家庭和社會以及產科因素等。社會的大環境成爲了產婦抑鬱的重要誘因,而產婦抑鬱也反過來引發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對於患有抑鬱症的產婦這個特殊羣體,社會應該給予她們特殊的關愛。

產婦權益保障待加強

但是很明顯的一個事實是,目前產婦抑鬱問題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法律對於產婦權益的保護也還不夠完善,有些甚至是法律規定了的,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比如國家規定了產婦至少有90天的產假,但是很多企業並沒有依法完全落實,或者在產婦放產假的同時只發放基本工資甚至停發工資,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事實上,對於抑鬱產婦,事關本身,更關乎下一代健康成長。對於這部分羣體,法律應該投以更多的關注目光。如何保護產婦權益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比如規定孕婦在產前、產後必須接受強制心理輔導、社區干預。一旦發生因抑鬱而導致離婚等民事訴訟時,應當適當對抑鬱產婦進行權利傾斜,確保其安然度過抑鬱期;而在刑事訴訟中,也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依法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確定後應當進行心理跟蹤干預。

法官還指出,要解決產婦抑鬱問題,應該以預防爲主,及早發現,及早干預,這需要家庭、社會、民間組織、社區、醫院等各部門的通力協作,給予抑鬱的產婦更多的人文關懷和心理輔導。(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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