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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計生髮展規劃每五年編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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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發佈。《辦法》要求,衛生計生髮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一般每5年編制一次;專項規劃原則上應與衛生計生髮展規劃同步,也可根據需要確定,一般不少於3年。發展規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部門牽頭編制,專項規劃由委相應業務部門牽頭編制。

衛生計生髮展規劃每五年編制一次

據悉,《辦法》的制定是爲了推進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規劃編制實施的科學性、有效性。《辦法》指出,衛生計生規劃分爲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其中,發展規劃是衛生計生領域的綜合性、綱領性規劃,是國家指導和調控衛生計生領域發展,審批、覈准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專項規劃是以衛生計生特定業務領域爲對象編制的規劃,是衛生計生髮展規劃在特定業務領域的落實和細化。

《辦法》要求,衛生計生規劃編制實施要按照立項、起草、銜接、論證、報批、發佈實施、評估的程序進行。立項應遵循根據事權編制規劃的原則,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業務部門研究擬訂規劃編制預案,明確未來5年需要編制的規劃名稱、牽頭部門、內容框架、規劃期等,經批准後作爲立項和報批的主要依據。發展規劃必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及中期財政規劃等相銜接,專項規劃必須與衛生計生髮展規劃相銜接,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衛生計生規劃應由規劃文本和編制說明組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祕密外,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在規劃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規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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