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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最短命副市長落馬 儒家“親親相隱”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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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最短命副市長落馬 儒家“親親相隱”的危害

河南焦作原常務副市長王宏景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王宏景從任職到落馬不過40天時間,被稱“最短命的副市長”。而王宏景落馬背後則是一張家庭集體腐敗網——他的哥哥(國家統計局原局長王保安)、嫂嫂(銀河證券原副總裁霍肖宇)、弟弟(平頂山市湛河區委書記王宏希)此前均已落馬。

哥哥落馬後,他也應聲被免

公開簡歷顯示,王宏景出生於1967年2月,河南魯山縣人。大學畢業後,他一直在家鄉河南平頂山工作,曾任平頂山市政府研究室任副主任,寶豐縣委書記,平頂山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去年1月下旬,王宏景調任焦作市委常委。

據《焦作日報》報道,今年1月22日,焦作市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任命王宏景爲焦作市副市長。然而,不過40天時間,3月1日上午,在焦作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上,王宏景副市長職務被免去。從任職到落馬前後不過40天時間,焦作坊間戲稱其爲任職“最短命的副市長”。

據正義網披露,王宏景是國家統計局原局長、黨組書記王保安的弟弟。王保安目前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王保安比王宏景大4歲,此前長期任職於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一直在財稅部門工作,曾是財政部原部長的祕書,2009年12月任財政部部長助理,2012年2月任財政部副部長,2015年4月任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去年8月26日,中紀委官網發佈王保安被“雙開”的通報。其中提到,王保安毫無政治信仰,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對抗組織審查、道德淪喪、大搞權色、錢色交易。

此外,記者注意到通報中還明確點出,王保安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爲親屬謀取利益。在王保安落馬後不久,王宏景就被中央紀委帶走。

一個月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王保安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短命副市長”嫂子弟弟均被查

財新網報道稱,在王保安落馬後,其多位親屬也曾被帶走調查。除王宏景外,其二弟、平頂山市湛河區原區委書記王宏希也於2016年春節前被帶走調查。

王宏希自1993年平頂山市行政幹部學校畢業後進入平頂山市財政局工作。五年後,王宏希以市財政局副主任科員身份,被下派至平頂山代管縣級市舞鋼市鍛鍊,任舞鋼市財政局副局長。自2000年10月起,王宏希先後任舞鋼市財政局局長、副市長、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郟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長。

2013年10月,王宏希結束了13年的基層領導幹部生活,調回平頂山市財政局任局長、黨組書記。一年半後又出任平頂山市湛河區委書記。

在平頂山,王保安與王宏景、王宏希的關係幾乎衆人皆知。兄弟倆長期在當地任職,職務有高低,官聲亦有差別。比如王宏希當上平頂山市財政局一把手後,變得比較狂,不把分管上司放在眼裏。在財政局辦公樓及家屬樓拆遷上,王宏希的強硬也讓下屬頗有微詞。

去年年底,河南省紀委通報,2003年至2014年,王宏希違規收受15人所送禮金共計77.7

此外,據媒體報道,王保安妻子、銀河證券原副總裁霍肖宇也被帶走。2016年1月31日,銀河證券發佈公告稱:董事會近日知悉公司副總裁霍肖宇因個人原因正在配合內地司法機關工作。

據公開簡歷,霍肖宇1966年出生,工商管理碩士,2007年8月起任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負責公司國際業務。2011年6月起兼任銀河國際控股董事、董事長,被稱爲美女總裁。

應對全家腐:官員家屬應當“廉內助”

縱觀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大案要案,腐敗分子的違紀違法行爲中往往有家人蔘與其中,有的是夫妻幫,有的是父子兵,更有甚者全家“總動員”。他們不是團結在一起幹事創業,而是相互“抱團”貪污受賄、非法斂財,導致最終一起走上不歸路。“全家腐”的家族式腐敗讓人痛心、引人深思。

周濱、劉德成、郭連星、蔣峯,這些之前幾乎不爲人知的名字,逐漸因父輩的貪腐進入輿論的視野。他們利用父輩職權收受賄賂、非法經營、聚斂鉅額錢財,暴露出了一些黨員領導幹部“上樑不正下樑歪”,利用手中的權力變現,與“家裏人”互相勾結,沆瀣一氣,最終釀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人生悲劇。

2015年10月26日,《中紀委監察報》曾批道:當前,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受封建觀念的影響,一旦獲得權力,便把家庭甚至家族利益放在首位,認爲自己有爲家庭或家族謀取利益的“義務”。於是,家庭或家族成了親情捆綁下的利益共同體、腐敗共同體。正是這種變味的“小家庭”觀念,造成後院失守,促使貪腐官員在不歸路上越行越遠。

黨員幹部的家風事關重大,一頭連着黨風,一頭連着民風。作爲領導幹部一定要帶頭慎權、慎欲、慎獨、慎微,以身作則管好家人,有針對性、經常性地進行教育監督,防止他們利用自己的職權和影響胡作非爲。同樣,官員家屬當好“廉內助”、“守門員”,常吹“清廉風”,讓官員時刻保持清醒,也是對家庭的厚愛。只有全家人相互支持,相互提醒,共守廉字訣,共樹好家風,方能面對外界誘惑巋然不動,在人生路上行穩致遠。

附錄選節:

父子相隱、君臣相諱與即行報官——儒家“親親相隱”觀念芻議

劉清平

(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

摘要:從“不可坑人害人、應該愛人助人”的正當原則看,孔孟首倡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是一種不正當的觀念,不僅會在“親親相隱”中導致爲了偏袒自家親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損人利親”後果,而且會在“官官相護”中導致爲了偏袒君主官員及其親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普通民衆正當權益的“損民利君”後果,甚至還會在“大義滅親”中導致爲了維護統治集團的專制利益、不惜損害自家親屬正當權益的“損親利君”後果。

關鍵詞:儒家倫理親親相隱三綱大義滅親正當原則

自從我在本世紀初的一些文章中批評了孔孟主張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觀念後,國內外學術界圍繞這個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不少論者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商榷性的看法,爲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辯護。[①]本文試圖對其中一些較常見的看法做出概括性迴應,以期把討論引向深入,並就教於各位論者。

許多論者在爲“父子相隱”、“竊負而逃”辯護的時候,特別強調這種做法是基於父子間的真摯親情,因此在倫理領域具有不容否認的積極價值:如果一個人連自己的父親都不愛,他怎麼有可能愛其他人?其實,七十年前馮友蘭在討論“父子相隱”的問題時,就主要是從這個角度爲儒家的立場辯護的。[1](P94)

無可否認,愛自己的父親(孝)是一種值得提倡的家庭美德;但這裏的問題不在於一個人是不是應該愛父親,而在於他究竟以什麼樣的方式愛父親:如果他是以不坑害其他人的正當方式愛父親,當然沒有任何問題,相反還應該讚美;但如果他是以坑害其他人的不正當方式愛父親,在道德上就是不可接受的了,因爲“坑人害人”是一種公認的根本惡,也嚴重違背了儒家自己提倡的“仁者愛人”標準,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血親之愛的理由——予以寬容。然而,舉例來說,在父親“攘羊”的情況下“子爲父隱”,恰恰會導致“損人利親”之惡。原因很簡單:即便兒子沒有采取撒謊僞證的手段,也沒有從攘來的羊那裏撈到好處,只是設法遮蔽隱瞞,其後果也一定是:第一,他在能夠幫助受害者的情況下卻麻木不仁地拒絕幫助他們,導致也許是他們賴以維生的羊找不回來、從而繼續遭受損害;第二,他保護了父親的偷竊舉動,使其逃脫了由於從事不義行爲理應受到的道德譴責和法律懲罰,從而爲父親謀取了“逍遙法外”的不應得私利。借用朱喜詮釋孔子“小人黨而不羣”(《論語·衛靈公》)的話說,這叫“相助匿非曰‘黨’”[2](P100):兒子在“相助”中對父親的愛(孝)不僅沒有通向對其他人的愛(仁),相反還在“匿非”中否定了對其他人的愛,造成了坑害其他人的惡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爲儒家倫理陷入了仁與孝的內在悖論。

從這裏看,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應該把正當的血親之愛與不正當的血親之愛嚴格區分開來。可是,由於賦予血緣親情以至高無上的意義、將其視爲絕對性的至善,傳統儒家恰恰缺失“不可坑人害人”的正當意識,難以區分正當的血親之愛與不正當的血親之愛,因此往往主張任何血親之愛——包括那些以“坑人害人”爲代價、旨在“相助匿非”的血親之愛——都是值得肯定的高尚美德,結果對“父子相隱”、“竊負而逃”這類不正當的做法作出了無法成立的辯護。

一些論者指出,當今西方法律也有“親屬容隱”的種種規定,與儒家贊同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不謀而合,都是旨在尊重家庭和親屬的“隱私權”。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當今西方法律並不是評價一種行爲正當與否的終極標準;相反,它們也得接受“不可坑人害人”——或曰“尊重每個人應得基本權益”的正當原則的批判。所以,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在“那邊月亮更圓”的心態中,把當今西方法律視爲不容置疑的神聖規範。這一點無需在此詳加論證。

進一步看,西方法律的親屬容隱規定與儒家倫理的親親相隱觀念也有重大差異,不能混爲一談。按照西方法律的親屬容隱規定,知道近親屬犯罪卻故意隱匿或幫助脫逃的舉動,在本質上是違法的犯罪行爲(因此也是道德上的不義行爲);但考慮到親屬關係(包括血緣和姻緣)自身的積極意義,對這類出於親情或愛情的犯罪行爲可以減免處罰,所謂“不按尋常論罪”。相比之下,按照儒家倫理的親親相隱觀念,兒子知道父親犯罪卻故意隱匿或幫助脫逃的舉動,不僅不是道德上的不義行爲(當然也不是違法的犯罪行爲),相反還是“事親爲大”的美德舉動。換言之,同樣是“親親相隱”,西方法律視爲“不按尋常論罪”的惡,儒家倫理視爲“天理人情之至”的善,二者的評價截然有別:西方法律雖然肯定血緣親情的正面價值,卻不承認它有把不義行爲變成“美德”的神聖意義,相反認爲基於血緣親情的理由坑害其他人依然是一種不正當的惡——儘管可以減免刑罰;相比之下,儒家倫理卻主張血緣親情不僅是善、而且是神聖的至善,所以設法隱瞞父親的“攘羊”行爲、把犯下殺人罪的父親“竊負而逃”都屬於高尚的美德舉動,不僅不應該受到懲罰,相反還要作爲道德榜樣加以褒揚。從這個角度看,當代西方法律的親屬容隱規定大體符合“尊重每個人應得權益”的正當原則,儒家倫理的親親相隱觀念卻根本違反了“不可坑人害人、應該愛人助人”的仁義道理。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儒家讚許的“親親相隱”,並不是旨在尊重家庭的正當“隱私權”,而只是爲了偏袒父親在犯下攘羊殺人的罪行後依然逍遙法外的不應得私利,也就是所謂的“相助匿非”。道理很簡單:一個人的權利只有在不損害其他人基本權益的前提下,纔是值得尊重的正當權利,隱私權自然也不例外。所以,像父親攘羊殺人這類坑人害人的“隱私”,根本就不是值得尊重的正當權利、而是應該受到懲罰的犯罪舉動。與此相似,“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也只有在“家醜”沒有損害人們基本權益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舉例來說,對於父母拌嘴鬥氣的“家醜”,子女當然不必外揚;但對於虐待家庭成員的“家醜”,家人卻有義務出面指證。因此,什麼樣的“隱私”、“家醜”可以隱、不必揚,什麼樣的“隱私”、“家醜”不能隱、必須揚,是需要仔細辨析的,這就是看它們是不是實質性地損害了人們的基本權益。從這裏看,“親親相隱”與尊重“隱私權”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因爲它恰恰以不正當的方式嚴重損害了受害者的應得權益。

綜上所述,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之所以不可辯護,是因爲它必然導致爲了偏袒自家親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損人利親”後果。事情很明顯:如果說“損人利己”是一種坑人害人的根本惡,那麼“損人利親”應該說也是一種坑人害人的根本惡;儘管它利的不是己、而是親,但這一點顯然不足以使它擺脫坑人害人的特徵。甚至,如果我們接受朱熹把“親親敬長”視爲“一人之私”的說法[2](P353),以及接受某些論者在爲“親親相隱”辯護時提出的“親屬間總有一定程度的利害榮辱與共的關係,庇護親屬或多或少是在間接庇護自己的榮和利”的說法[3](P108),這種“損人利親”恰恰還是一種稍稍擴大到自家親屬範圍的“損人利己”,因此只能說是坑人害人、違背仁德的不義行爲,是任何理由——包括儒家注重的血親之愛理由——都無法爲之開脫的。

許多論者要求回到“歷史性情境”中同情理解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認爲按照“歷史性原則”,既然這種做法在古代社會是“合法”的,因此也就是無可非議的。但反諷的是,倘若回到歷史性情境中,我們會發現這種觀念不僅具有“損人利親”的負面效應,而且具有“損民利君”、“損民利官”的更惡劣負面效應。

衆所周知,由於周公實行分封制的緣故,周朝的宗法血親禮制架構呈現出“家國一體”的鮮明特徵,在重要的統治官員(天子、諸侯、卿大夫等)之間往往瀰漫着或血緣或姻緣的親屬關係,以致君臣上下的尊卑關係常常直接就是父子兄弟的血親關係。於是,在“親親尊尊”的歷史性情境中遵守“親親相隱”的儒家觀念,勢必直接導致“尊尊相諱”、“官官相護”的局面:一旦某位官員從事了坑害民衆的邪惡行爲,其他處在血親網或裙帶圈之中的官員們自然應該出於“血親之心有所不忍”、“家醜不可外揚”的緣故,盡力爲之掩飾開脫,以求捍衛家庭亦即朝廷的臉面權威、名望聲譽,從而導致普通百姓的應得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結果不僅是家庭裏的“相助匿非曰‘黨’”,而且是朝廷中的“相助匿非曰‘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論者在爲“親親相隱”辯護的時候,曾不加反思地引用先秦時期的某些君主話語和法律條文,如“君臣無獄……君臣將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並指出它們“顯然是認爲君臣父子之間知其有罪應當隱而不告”。[3](P94)稍作分析就能發現,這些話語和條文之所以像孔子一樣明令禁止“子告父母”,正是試圖憑藉“親親尊尊”的關聯、明令禁止“臣妾告主”,也就是不許草根民衆控告君主官員的不義罪行,從而不惜以坑害百姓爲代價、維護君主官員的不正當私利。就此而言,孔子在當時的歷史性情境中反對“子告父”,恰恰含有反對“民告官”的意蘊,試圖以“親親相隱”的觀念誘導、訓練和調教民衆,使民衆心悅誠服地歸服“官官相護”的禮制,實現董仲舒指出的“屈民以伸君”的“春秋之大義”(《春秋繁露·玉杯》)。至於這些論者居然沒有看出自己引用的“子告父母、告者罪”的條文直接包含着“民告官長、告者罪”的清晰意向、自己陳述的“子女知父母有罪應當隱而不告”的命題直接包含着“臣屬知君主有罪應當隱而不告”的明白內涵,反而還據此爲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辯護,確實讓我感到驚詫:儒家究竟是站在民衆百姓的立場上說話呢,還是站在君主官員的立場上說話?

進一步看,在“家國一體”的統治架構隨着分封制被郡縣制取代而逐步消解後,後世儒者爲了在新的形勢下實現“尊尊相諱”、“官官相護”,又憑藉“君臣如父子”的血親比附機制,提出了“爲尊者諱,爲親者諱,爲賢者諱”的口號(見《公羊傳》閔公元年、《穀梁傳》成公九年等)。不必細說,就像孔子倡導的“子爲父隱”一樣,這個口號要“諱”掉的,既不會是尊者的個人隱私、也不會是他們的高尚事蹟,而只能是那些損害民衆利益、偏袒自傢俬利的缺德行爲,尤其是那些“攘”來不義之財的腐敗舉動——否則,有什麼必要“隱”,何必去費勁“諱”?所以,宋代理學大師程頤便主張:基於“貴貴,以其近於君”的考慮,如果卿監以上的官員越獄逃走,就不應該緝捕歸案,由此顯示對朝廷的尊重,所謂“寧使公事勘不成則休,朝廷大義不可虧也”(《二程遺書》卷二),明確以“朝廷大義”作爲“官官相護”的理據。他還宣稱,從“養士君子廉恥之道”的角度看,在審判貪腐官員時也應該照顧他們的面子,不能實事求是地直指其罪,而要輕描淡寫地設法遮蔽:“今責罪官吏,殊無養士君子廉恥之道;必斷言徒流杖數,贖之以銅,便非養士君子之意。如古人責其罪,皆不深指斥其惡,如責以不廉,則曰俎豆不修。”(《二程遺書》卷十)換言之,即便領導官員大肆貪污、嚴重腐敗,也不能如實道出,而應該拿“不懂規矩”的說法搪塞過去。朱熹也是依據同樣的精神強調:“看來臣子無說君父不是底道理,此便見得是君臣之義處”(《朱子語類》卷十三)。由此纔有了《紅樓夢》第四回中四大家族“皆連絡有親”、“有權有勢”、“扶持遮飾,俱有照應”、“徇情枉法”的著名故事;由此纔有了爲遮蔽帝王官長的腐敗惡行、不惜大說假話以求粉飾太平盛世的悠久傳統:“就像《喜脈案》那樣,說真話的遭殃,講假話的升官。講假話越多、越巧妙,升官越快,官升越大。百官爲了保住榮華富貴、封妻廕子,也爲了避免禍害,爭相講假話,研究講巧妙假話的藝術,講假話成風。還有沒有講真話的人呢?據說還是有的,只是太少了。”[4](PP247-248)至於這種傳統在現實生活中導致的“養成掩飾”、坑害民衆的“無量罪惡”,用熊十力的話說,真是“無量言說也說不盡”(《論中國文化書簡·與梁漱溟1951年5月22日》)。

誠然,“親親相隱”、“尊尊相諱”的做法在中國古代長期是“合法”的,但這一點並不能構成爲之辯解的理由。問題在於,某種行爲是不是正當而可以接受的,不在於它是不是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條文或既定體制,而在於它是不是損害了人們尤其是民衆的應得福祉、爲君主官員及其親屬謀取了不應得的私利。其實,這條標準不僅今天適用,在古代同樣適用。道理很簡單:既然儒家的“仁政”觀念包含“不可坑害百姓”的要求,那麼,任何坑害民衆、爲君主官員及其親屬謀取不應得私利的做法,從仁政的標準看都是不正當的,不管它們當時有多麼“合法”。相反,僅僅依據某種行爲是不是“合法”評判它是不是正當,只能是站在官本位的立場上替君主官員開脫,因爲只要摘下“性善論”的玫瑰色眼鏡,我們很容易發現,幾乎所有的君主官員都有一種近乎本能的傾向,力圖通過法律體制維護自己的偏私利益;“臣妾告主……告者罪”的法條就是明顯的例證。因此,如果僅僅依據這些法律條文評判一種行爲是不是正當的,我們就不得不把許多坑害民衆的“體制內”腐敗都說成是可以接受的。例如,依據這條標準,我們便不得不承認:既然“賣官鬻爵”曾經被制度化、因而是完全“合法”的,我們今天便不能提出批評,否則就是違背“歷史性原則”。此外,請問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因此回到“歷史性情境”,“同情理解”秦始皇完全“合法”的“焚書坑儒”舉動?

表面上看,“親親相隱”的規定似乎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因而也能保護民衆的血緣親情。然而,撇開這類規定總是保護人們的不正當血緣親情這一點不談,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在現實中,任何不正當的制度都必然會首先損害弱勢者尤其是老百姓的應得利益、維護強勢者尤其是統治者的偏私利益,沒有例外。這也是古代立法者堅持頒佈“親親相隱”規定的首要動機,因爲只有君主官員才能憑藉手中的權力、關係和門路,在自家親屬犯下罪行(尤其是針對普通人的不義罪行)之後,依據“事親爲大”的儒家精神,將親情私利凌駕於法律典章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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