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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徵收將更規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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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喬寧)自11月20日起,《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一週後,6名全國人大代表發出建議書,建議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有關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徵收程序、數額公開等問題,再度引發社會關注。12月2日,中國人口學會祕書長解振明等人口學專家在解讀送審稿時表示,徵收社會撫養費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確定、與現行生育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安排,是落實計劃生育國策的重要手段,不可取消。與此同時,社會撫養費徵收要更加突出依法行政和人性化服務理念,更加突出公開透明。

社會撫養費徵收將更規範透明

統一標準徵收人性化徵收

相較2002年頒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送審稿內容擴充了15條。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宋健教授認爲,突出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理念,是此次修訂的顯著特點。

多年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屢遭質疑。現行《辦法》規定,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參考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徵收數額,具體徵收標準由各省(區、市)制定。但實際執行過程中,基層自由裁量權過大,省際之間、地區之間徵收標準差異較大。某著名導演因超生繳納鉅額罰款後,有關征收標準有失公平性的質疑之聲越發尖銳。

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鴻雁認爲,送審稿明確,以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標準,對違法生育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3倍以下可支配收入的社會撫養費,增強了徵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依法行政效力。

解振明說:“辦法的修訂還體現了由管理到服務的社會管理理念的轉變,人性化徵收的趨勢增強。”例如,送審稿將徵收對象限定爲不符合法律法規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未滿間隔規定生育,未辦理服務登記生育等情形,將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同時,送審稿明確,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社會撫養費。

與現行《辦法》不同的還有,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主體有了新規定。解振明介紹,考慮到縣級行政執法人員少、工作任務重,現行《辦法》規定縣級計生部門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但一些地方實際工作中全權委託鄉鎮街道處理,加上缺乏必要的監督,導致徵收標準不一、隨意性大等問題出現,激化了基層單位與羣衆的矛盾。送審稿中“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的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基層單位權力尋租等現象的產生。(下轉第3版)(上接第1版)

■收支兩條線總額需公開

近年來,社會撫養費制度屢遭詬病的另一個原因,是徵收不透明造成的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現象。2013年,審計署公佈甘肅等9省(市)下屬45個縣的社會撫養費審計調查結果顯示,幾乎每個縣都存在社會撫養費被截留、挪用、私分的問題。重慶市忠縣、酉陽縣和銅梁縣相關部門將社會撫養費近6800萬元滯留到次年才上繳國庫;酉陽縣龍漂鎮爲完成任務,挪用24萬元社會撫養費作爲捐款上繳。

解振明介紹,爲落實“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送審稿進一步明確,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爲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送審稿還強調,縣級計生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和徵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總額。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對於部分人士、媒體有關“公開社會撫養費使用明細”的意見,解振明說,社會撫養費作爲地方財政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如同稅收用於財政預算管理一樣,無法具體統計使用流向。但基層單位確實需要加強依法行政方面的培訓,相關部門也應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審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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