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養生頭條 > 今日頭條 > 買腎的花了40多萬 賣腎的人拿不到一成

買腎的花了40多萬 賣腎的人拿不到一成

來源:養生科普網    閱讀: 480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買腎的花了40多萬 賣腎的人拿不到一成

近日,歷下法院對一起涉及我國黑龍江、內蒙古、重慶等十幾個省市自治區的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件作出一審判決。16名被告均被做出有罪判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並分處罰金三萬元。

移植手術均完成於平房內

只有小學文化的被告人姜某輝爲牟取非法利益,糾集了被告人王某明、郭某兵等人,實施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活動。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明等將需要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患者及腎源“供體”的信息提供給姜某輝並幫助接送相關人員,被告人郭某兵幫助建立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手術室、接送相關人員及幫助進行“供體”的術後護理。

姜某輝彙總上述信息並將需要安排手術的情況通知原濟寧某醫院外科主任田某環,由田某環糾集濟寧另一醫院的外科主任董某磊、濟寧市某醫院麻醉師劉某等,由護士潘某君糾集助理醫師胡某令。以上醫護人員先後在姜某輝建立的位於肥城市石橫鎮郭某兵住處、肥城市虎屯鎮某平房內、濟南市平陰鎮某平房內、泰安市東平大洋鎮某平房內進行腎臟移植手術,在手術過程中董某磊負責主刀,劉某負責麻醉工作。

其中,2014年11月9日,王某明將患者王某某及腎源“供體”陳某等人送至濟南市平陰鎮某平房內,由田某環、董某磊、劉某等人進行腎臟移植手術。患者王某某共支付費用46萬元。2015年5月21日,在姜某輝的安排下,由郭某兵將患者郭某某、“供體”魯某某等人送至位於泰安東平大洋鎮某平房內準備進行手術,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患者支付鉅額費用“供體”拿不到一成

這16名被告人雖不是一個團伙,之間的關係也不算緊密;但分工合作,各取所得。姜某輝具體負責組建醫院、聯繫醫護人員及手術後進行分錢;王某明具體負責尋找“供體”“受體”聯繫提供“供體”“受體”的中介及在術後爲“受體”聯繫120,另外,被告人姜某輝與王某明還共同出資購買車輛,用於在整個犯罪活動中接送“供體”“受體”及相關醫護人員使用。

本案16個被告人中,有的負責通過QQ聊天尋找腎源,帶領“供體”查體,每成功一例可獲利700至1000元;有的負責對腎源進行食宿管理,幫助接送“供體”,接送“供體”到位一次即可獲3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好處費;有的負責在非法腎臟移植手術過程中作爲助手幫助拉鉤,每次獲利2000元;有的負責幫助在手術中打下手、打掃手術室衛生、望風等。被告人郭某兵負責尋找場所進行腎臟移植手術,每一次手術可獲得1.5萬元的提成;被告人劉某負責麻醉方面的工作,每次獲利3000至4000元;被告人董某磊作爲助手每次手術獲利5000元,作爲主刀醫生時每次手術獲利1萬元。每臺手術患者需要支付40餘萬至60餘萬不等,而“供體”一般只能拿到4萬元左右。

犯罪分子普遍文化水平較低

據本案審判長王玉介紹,由於涉案地區多,調查取證工作量巨大,審理該案歷時一年半多的時間,期間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先後兩次補充偵查,兩次追加起訴被告人;濟南歷下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四次。本案16個被告人中,年齡最大的被告人田某環現年63歲,年齡最小的被告人趙某鵬現年只有22歲,80後5人,90後4人;具有初中、小學文化水平的爲10人;無業人員爲10人;有前科的爲3人,其中被告人雙某同樣因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於2014年1月在河北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爲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社會危害嚴重,被告人雙某、姜某輝、王某明等16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爲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被告人雙某、姜某輝、王某明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磊、劉某、田某環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判決被告人姜某輝、王某明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分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雙某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其他郭某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三年三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並分處罰金二萬元至一萬元。

今日頭條
常見疾病
醫界要聞
健康科普
醫療資訊
曝光臺